(一)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本公告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报名截止时间已取得的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其中:
1.具备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的报考人员,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
2.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证。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的报考人员,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证。
(四)本公告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含校内外实习、见习等活动)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报考人员取得全日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后已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全日制高一层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前后两个学历或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可相加。具备非全日制学历或学位的报考人员,工作年限为取得非全日制学历或学位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六)所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七)对报名时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报考人员,导致最终考试成绩无效,不能取得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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